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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筹建审批程序
1、受理:
(1)由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受理,区、县文化(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文广局受理中心;
(2)受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收到处长审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批准文件或告知书,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文件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最终审核程序
1、受理:
(1)由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受理,区、县文化(广)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文广局受理中心;
(2)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将审批决定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年审: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验证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验证,并提前1个月发通知,公布年审要求。
(三)根据年审通知要求,持证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年审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年审表格。
(四)年审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