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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2006年12月4日
 

申办手续: (一)所在单位介绍信;(二)本人身份证;(三)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四)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核准。

  (二)核准: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核准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符合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4、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核准决定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资格证书》;对不予批准的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办理依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二)《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4月22日文市发[2003]15号) (三)《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沪文影视(2003)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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