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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核准。
(二)核准: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核准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符合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4、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核准决定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资格证书》;对不予批准的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