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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核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对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行文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对不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由广电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接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
(一)《摄制电影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
(二)《摄制电影许可证》每2年验证一次,具体办法按国家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