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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批。
(二)审批: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广电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年检
(一)对《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并提前一个月发放年检通知书,公布年检要求。
(三)根据年检通知书要求,电影发行单位向受理中心递交年检报告、相关材料和年检表格。
(四)年检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广电处在收到年检通知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检。
备注
申请跨省市经营电影发行的,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