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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向市外经委行文,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四)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商务部、广电总局、文化部批准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批准的审批项目,向申请人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审批项目,书面告知理由。
(五)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广电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备注
外商投资电影院的年检程序、办法与电影放映单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