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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2006年11月2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申办手续: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申请材料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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