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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业务
2006年11月2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 11:30 下午1:30 ~ 5:00
办理时限: 自交申办手续,样稿在100万字以内的,在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样稿在100万字以上的另行协商期限。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有相应印刷经营许可证照的印刷企业。
申办手续: (1)承印印刷品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2)境外有关的委托印刷证明文件或委托加工的合同书;
(3)承接印刷企业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申请;
(4)所承接印刷品的样稿。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手续→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印刷品内容→核发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5~10元/万字。依据沪财综字[95]第13号。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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