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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2006年11月28日
征收机构: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
征收对象:
本市境内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批发单位为批发额的千分之三,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零售额的千分之五。
征收依据:
《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五号令)第十七条。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文件(沪新出(89)发字第038号,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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