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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复议事项
2006年11月28日
 

受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受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
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闻出版领域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权利义务: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出生年月,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时间。复议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情况复杂需延长复议时间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闻出版领域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联系电话: 64370176×8411、64370176×8413
邮编: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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