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义务: |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出生年月,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时间。复议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情况复杂需延长复议时间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