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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控制类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审核和转报
2006年11月2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102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市政、水务、交通、规划、房地、园林、环卫、绿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申办手续: 概算调整应具备: 1、有效的可研和初步设计的批复; 2、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概算及其调整说明; 3、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条件变化的说明;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按计划渠道向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上报,提出概算调整的申请。
  2、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2、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计计[1978]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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