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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控制类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核转报
2006年11月2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102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市政、水务、交通、规划、房地、园林、环卫、绿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申办手续: 报批初步设计应具备: 1、有效的可研批复; 2、规划部门有关规划要求的批复; 3、落实用地的批复; 4、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 5、规划、环保、消防、交通、卫生防疫、劳动安全等部门对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按计划渠道向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上报符合审批条件的初步设计报告。
  2、有关委、办、局或区(县)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2、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计计[1978]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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