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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高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内资、外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审核转报
2006年11月2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713B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计委
申办手续: 1、建设项目应符合上海产业发展的规划、国家与本市相关政策和法规。 2、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上齐全的资料: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
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区县预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2、属省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根据国家对立项审批的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委托评估论证;完成项目评估后下达批复文件。
  3、省市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计[2000]2433号) 3、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 5、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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