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区县预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2、属省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根据国家对立项审批的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委托评估论证;完成项目评估后下达批复文件。 3、省市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