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或区县审核后报三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委、市外资委)会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内资项目、市外资委办理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 2、属省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根据国家对立项审批的要求,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完成项目评估后,下达批复文件。 3、省市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