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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利用外资的贷款方案审批或审核转报
2006年11月2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发展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104B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
申办手续: 1、建设项目应符合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 2、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贷款方案。
办理程序:

  1、由项目主管区、县、局提出备选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及主管委办。
  2、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平衡后正式对外提出,并经世行(亚行)同意后,列入世行(或亚行)贷款三年滚动计划内。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外经贸贷发〔305号) 2、《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第2555号) 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外国贷款工作分工意见》(国发〔1986〕83号) 4、《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90〕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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