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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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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
| 受理范围: |
乘客在乘坐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行中,对客运服务质量、收费等有争议时,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写信反映或者到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查询或投诉,投诉认应当随寄或者提供当时的乘车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
| 权利义务: |
(一)投诉方的权利 1、对为其提供的客运服务质量、收费有投诉的权利。 2、对投诉处理结果有知晓权。 3、可查询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作出处理的依据。 (二)投诉方的义务 1、必须提供所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的所属企业名称、线路名称、车号、乘坐方向、上车或者下车站点名称,同时提供日期、时间。 2、涉及收费问题的,必须提供当时乘车车票或者乘车凭证的原始件,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公交客运管理处投诉。 3、符合其他有关投诉的规定。 (三)受理方的权利 1、有对产生纠纷的乘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作出调解或者处理的权利。 2、有依法作出是否处理的权利。 (四)受理方的义务 1、工作时间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接受监督。 2、依法受理与公交行业有关的投诉。 3、有依法对违反《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作出处罚、教育的义务。 4、自接受投诉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受理地址: |
上海市秣陵路100号 |
| 投诉电话: |
63175522 |
| 邮编: |
200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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