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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排水管理处)
2006年11月28日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事项内容: 行政检查种类:
1.监测监控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水量;

2.监察建设工地施工泥浆的排放;

3.检查排水户无证排放、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4.其它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履行程序: 行政检查程序:
1.对排水户污废水排口进行采样,出具水质监测报告或对建设单位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管道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取证,确定违章排放行为的事实;

3.找当事人谈话,告知违章事实,要求落实限期整改措施。

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纪律:
1.必须两人以上,规范着装,持证上岗;

2.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3.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4.以书面告知形式为主,如当场口头告知的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事项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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