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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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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原上海市水利局)。 |
| 征收对象: |
凡通过水闸之船舶,但执行公务的军事、公安、航道、渔政、水利等部门船舶以及装运粪便的船舶除外 |
| 征收数额: |
征收标准:船舶过闸费为0.50元/吨;装运垃圾、污泥的重载船舶减半征收,为0.25元/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船舶过闸收费为1.00元/吨。 |
| 征收依据: |
征收依据:沪价费(1994)第273号《关于调整船舶过闸费标准的批复》,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12月29日发文。相关条文: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水利(现水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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