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机构: |
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 |
| 强制种类: |
1、强制清除2、强制拆除3、紧急处置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限期整改6、责令其停止施工7、采取其他补救措施8、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9、罚款 |
| 强制程序: |
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行政执法应当由两个以上水政监察员进行,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告之身份和执法权限。 2、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须告知当事人本行政机关实行“三告知”政务公开书。 3、执法人员不准以权谋私、收索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和娱乐等活动。 执法人员违反上述执法纪律的,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水务局或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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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 |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陈述、申辩权利 当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2、要求听证权利 对个人1000元以上、单位3万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首先要送达听证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申请回避权利 执法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1)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申请复议权利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上海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诉讼权利 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作出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负有的义务: 1、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检查。 2、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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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依据: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