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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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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机构: |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
| 强制种类: |
责令限期整改、行政警告、罚款、 吊销排水许可证、封堵排放口 |
| 强制程序: |
1.对违章违法排水户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对情节严重的排水户立案;
3.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4.向排水户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罚款三万元以上的,须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收回送达凭证。
5.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收回送达凭证,告知排水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如排水户提出听证要求,须在听证举行前的七日内,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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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 |
行政执法纪律: 1.必须两人以上,规范着装,持证上岗;
2.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3.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4.以书面告知形式为主,如当场口头告知的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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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依据: |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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