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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路审批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高速公路、市管公路由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管理管理大队)受理 区(县)管公路由所辖区(县)的区(县)公路管理署(路政管理中队)受理
办理地址: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 武宁路915弄1号3楼310室 62169700-111 200063 青浦区公路管理署 青浦区青松路82号 59728902 201700 松江区公路管理署 松江区谷阳北路128号 57811365 201600 嘉定区公路管理署 嘉定区北门洋泾桥东堍 59926657 201800 闵行区公路管理署 闵行区沪闵路5818号 64888759 201100 宝山区公路管理署 宝山区牡丹江路1188号 56844529 200940 金山区公路管理署 金山区亭枫公路518号 57313441 201500 南汇区公路管理署 南汇区惠南镇城南路35号 58023649 201300 奉贤区公路管理署 奉贤区江海镇沿江路18号 57182468*8889 201400 崇明县公路管理署 崇明县城桥镇育麟路280号 69620215 202150 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 浦东新区成山路220号 68704915 200126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一)因基础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建设需临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 (二)符合《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
申办手续: 1、申请书:具体说明临时占用公路的理由、期限、用途等; 2、平面图:标明桩号、地点、范围、面积等; 3、施工说明书或施工大纲(包括安全保障措施); 4、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提供: (1)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效果图; (2)广告审批批复; (3)设置龙门架、高炮等大型广告设施的,应提供复合报告及委托第三方施工监理的合同书; (4)非公路标志设置超过三年的,应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在经营性公路上占路的,应提交项目公司书面意见及与项目公司签定的相关合同。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协调会;(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与申请人签定协议书,签发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1、临时占路费:一级及一级以上公路1.00元/M2.天;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0.50元/M2.天;临时占用公路,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增收百分之一百占路费;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公共、公益设施,占路费免收。 2、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95号文。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临时占用   公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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