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技装处 |
| 办理地址: |
成都北路369号 |
| 办理时限: |
安全生产监察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安全生产监察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
| 申办对象资格: |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人员住宿。 |
| 申办手续: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察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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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的标准执行。(目前尚未正式下达)。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4、上海市经委、市安监局关于由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沪经法[2003]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