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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批复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监察一处、监察二处
办理地址: 徐家汇路550号24楼
办理时限: 重伤和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作出事故批复,并进行经济处罚;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和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直接监察的单位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作出事故批复,并进行经济处罚;事故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十日内向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出延期申请,送受理事故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否则视作故意拖延不报。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收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之日起,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批复;对事故单位作出经济处罚,每死亡1人,处以4万元罚款,每重伤一人处以2千至2万元的罚款。
申办对象资格: 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申办手续: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3.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 调查询问和陈述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5. 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 物证材料、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8. 医疗部门对受伤人员的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 9.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 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75号); 2.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8.20); 3.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意见(沪劳保发[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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