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培训处 |
| 办理地址: |
徐家汇路550号24楼 |
| 办理时限: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资格认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培训机构需继续从事该培训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资格认可申请。
2、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接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
3、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接到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申请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合格单位颁发《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证》,并予以公告。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培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取得办学许可证;(3)专职领导班子成员能熟悉安全技术和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事业心。校长或中心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工作5年以上;(4)应配备与培训专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位教师最多只能在两个培训机构任教)。聘任的教师须持有《上海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工种的应知教师与应会教师至少各配备5名以上(含5名);(5)具备一定的培训能力和能同时容纳60人的培训规模,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器具室、实习场所等。不得租借危房、简易建筑物、防空洞、从事正常教育的中小学作为培训场所;(6)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包括办学宗旨、培训目标、组织机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设工种、招生对象、招生范围等;(7)有健全的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学员学籍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
| 申办手续: |
(一)特种作业人员(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报名单或复训报名单;(2)近期证件照片(一寸)二张;(3)本人身份证;(4)学历证明。(二)申请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办学许可证明(复印件);(4)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资格证书、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5)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6)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7)开设专业(工种)的培训计划与课程设置;(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或租赁合同;(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
| 办理程序: |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由用人单位或需培训的人员向当地特种作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 (2)完成培训后,应当由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训一次,并由考核机构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机构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特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按规定要求,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经上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区县安监局初审同意后,由区县安监局统一上报市安监局。 (2)、市安监局在接到区县安监局上报的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颁发《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证》,并予以公告。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四)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