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救灾防灾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审批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监察一处、监察二处
办理地址: 徐家汇路550号24楼
办理时限: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收到材料齐全的验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作出结论性意见。验收专题报告属验收资料之一。
申办对象资格: 1、已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办妥前期工作审批手续。否则应行文说明项目经过和现状; 2、重大的生产设备、特种设备已获法定部门检验合格认可。爆炸危险场所相关设备、电气设备经专业机构检验合格认可; 3、作业环境、劳动条件良好,并已取得安全设施检测合格数据; 4、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正常运行,已满三个月; 5、做过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前检查,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申办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中的第2、3、5项; 1、申请验收报告; 2、上海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
办理程序:

  1、市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审批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建设项目;直属市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监察范围的企事业的建设项目;市各委办局批准的外商企事业、民营企事业、外省市在沪企事业等单位建设项目;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2、区、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审批范围:在区域范围内除市负责审批项目外的项目;
  3、在沪中央单位由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4、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3、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87.8.20) 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年劳动部令第3号) 5、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沪劳保发[1998]1号) 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办字[2001]39号)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