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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救检查、防空警报设施检查和民防工程检查
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民防行政检查行为,应根据检查活动和被检查对象的重要程度和管辖区域分工,分别由市或区、县民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事项内容: 1、民防工程检查
2、防空警报检查
3、化救检查
民防行政检查主要包括:一是对民防行政相对人遵守人民防空法律、民防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民防行政相对人履行民防办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
履行程序: 1、民防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部门派员参加。
2、民防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制止,并核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民防管理部门对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对逾期不履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义务: 1、民防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1)民防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民防行政执行证》或《民防工程检查证》。
(2)民防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依法进行检查。
2、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1)对民防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民防检查人员的询问。
(3)民防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未出示有效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拒绝接受检查。
(4)对民防管理部门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要求上一级民(人)防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上海市民防条例》;
3、《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
4、《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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