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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行政处罚程序
2006年11月24日
 
处罚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及其委托组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场进行处罚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其他案件进入一般程序;较大数额的案件,还可能进入听证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简单明了,证据充分;

  (2)民防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3)处罚种类限于警告和罚款;

  (4)处罚幅度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操作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出示市民防办盖章、市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2)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民防办备案。
  (二)适用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之外的所有民防行政处罚案件。

  2、操作程序

  (1)立案

  民防行政执法人员填制《立案报告表》,报民防办负责人审查批准。

  (2)调查取证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

  调查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3)调查方式

  询问当事人、证人的,应填制《调查询问笔录》、《陈述笔录》。

  提取物证、书证的要尽可能取得原件,也可制成视听材料。

  现场检查的,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

  勘验、鉴定的,勘验应对现场留下的痕迹进行摄影、测绘、记录等,以及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鉴别;鉴定应由民防办填制《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有资质的单位对案件中的某些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

  (4)事先告知,听取意见

  执法人员应当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填制《陈述和申辩笔录》。
  (5)案件审议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填制《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市防办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是否查明,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明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市防办执法领导小组或案件审理小组对是否构成民防行政违法行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评议。

  (6)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民防办主任根据审理、听证、审核的不同情况,对案件处理报告作出审批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市民防办主任的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民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对民防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对罚款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民防行政听证程序。

  2、操作程序

  (1)告知听证权

  如果属于民防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应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填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市民防办机关寄回听证《回执》,提出听证要求。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作为放弃听证权。

  (3)准备听证

  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方式,决定是否公开听证。

  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填制《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听证前7日送达当事人。

  (4)举行听证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相互质证和辩论。

  整个听证内容应制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后签名或盖章。
  (5)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以法制部门的名义填写审核意见,并报民防办负责人审核和处理。

  听证结束后,市民防办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意见。

权利义务: (一)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1、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2、当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   3、对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或先复议后诉讼。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   5、当事人因市民防办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起赔偿要求。   (二)民防办的权利义务   1、市民防办在实施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   2、市民防办在实施处罚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处罚无效。  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各民防办必须把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之当事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至第50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至第75条;   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43条至第46条;   4、《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第25至第26条;   5、《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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