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方的权利义务
1、复议机关的选择
对区、县民防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民防办为复议机关;
对市民防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市人民政府或国家人防办为复议机关。 2、复议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
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撤回申请。
5、回避
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1)复议组成人员有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
(2)政复议组成人员于本案有利害关系;
(3)行政复议组成人员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复议的。
6、申请方享有陈述、答辩权。
(二)受理方的权利义务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
2、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四、复议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上海市民防条例》;
5、《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
6、《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7、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