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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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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按规定可办理此项工作的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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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全天 上午9:00-下午5:00 |
| 办理时限: |
办理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签章,上年12月下旬至当年12月中旬。 |
| 申办对象资格: |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 申办手续: |
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单位须分别携带以下有关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携带企业或董事会关于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年度计划平均人数的书面意见(分支机构须附上总公司下达的书面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携带董事会关于年度工资总额的计划书;其他企业携带上级主管部门或总公司下达的书面意见或委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签章的委托书。
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企业开户银行购买)。 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新办企业除外)。
最近月份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清算单》(新办企业可携带所在区、县社保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登记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须出示有关证明。
2、
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须携带提供聘用人员的外事服务单位的证明书、代表处与外事服务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附件一的复印件、由代表处盖章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书、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办事处开户银行购买)、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首次办理除外)
上述企业在计划年度由于增人或其他原因须增加工资总额时,应携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年度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的书面意见(分支机构须附总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的书面意见)进行调整。
3、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沪施工队,须携带由当地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同意转出盖章及本市转入单位、转入单位开户银行同意转入盖章的《工资基金(生活费)转移单》。
4、 在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以及部、委、办、市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应携带的材料,按上述原则由这些部门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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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核名→受理→盖章→登记→备案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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