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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4号楼开业指导服务大厅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30
申办对象资格: 新办企业除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效果显著的企业,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会审方可认定)的;(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5人以上(含本数);(3)当年吸纳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4)已开办的企业和已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企业,除需同时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认定时企业的从业人员(指享受减免税期间企业人数最高的年份)的基础上,当年新安置对象人数须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办手续: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服就业服务企业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录用安置的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5)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7)现有企业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时,对已享受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六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对从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三年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从业人员基数按前六年或前三年中企业年未实有从业人员数的最大数为准。对确实无法提供年度会计报表中基本情况表的企业,也可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8)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指定企业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企业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表》并将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3、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受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保障局。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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