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劳动保障
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各区县职业介绍所的培训窗口,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接待大厅)
申办对象资格: (1)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2)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岗、再就业的人员。 (3)赴境外就业和各类劳务输出人员。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5)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学、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 (6)境外来沪就业人员。 (1)学历 初中以上文化程序; 高、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证书。 (2)资历 学徒期满;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 从事本职业工作的工令; 与已有职业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的间隔年限。
申办手续: (1)本人身份证(或军人证、护照)。 (2)学历证书(包括职业培训毕(结)业证书)或已有职业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 (3)申请人填写《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 (4)一寸、二寸免冠黑白照片各一张。 (5)缴纳鉴定考核费。
办理程序:

  1、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公告》公布的月度考核日期,提前30天向各区县职业介绍所的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2、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信息。

  3、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通过申报审核,在5工作日内安排鉴定考试事宜,并将此信息发至申报人(单位)。

  4、鉴定考核后10个工作日,考生可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四、结果

  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全部完毕的20个工作日后,申报人(单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事宜。

  2、鉴定考核未通过者,可申报补考,申请办法同“审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原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发[1994]98号) 3、原劳动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93]134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5、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意见》(试行)(沪劳技发[96]76号) 6、原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5]79号)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