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意见反馈 简 体 English 
站内搜索
社服局首页 >劳动保障
用人单位实施裁减人员报告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1)下列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及其这些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资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2)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向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3)区、县属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向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办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职工推举产生代表的说明材料。 (2)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双方协商代表就裁员进行协商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补救措施内容、补救措施实施后的基本情况,单位用于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的资金准备情况等说明资料。 (4)裁员方案以及经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的由双方盖章及首席代表签名的书面意见。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企业裁员作出的决定。 (5)单位和工会(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填写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并出具回执。

受理部门应对企业的报送材料做好存档工作。

受理附表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

性质 现有职工人数 隶属系统

单位电话(联系人) 地址 邮 编

拟裁员人数 其中 男性: 人;女性: 人 占职工比例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 裁员拟完成日期

人均支付经济补偿金测算 已准备经济补偿金总额

用人单位裁员理由: 单位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会或职工代表对裁员的协商意见: 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名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意见:(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填写此栏) 企业代表签名 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3、《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4号)
Copyright 2007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 受理电话:53857355 邮政编码:200003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显示器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沪ICP备0503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