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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集体合同审核操作规范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限: 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1.企业方: (1)依法成立的企业。 (2)依法成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依法成立的企业团体,或经过民主程序推选的、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企业代表组织。 2.工会方: (1)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依法民主推举的代表。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部门:

  1.下列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沪企业及其这些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外资企业;

  (2)投资额在壹千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2.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向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3.区、县属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向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跨省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

  

  (二)申请者条件:

  1.企业方:

  (1)依法成立的企业。

  (2)依法成立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依法成立的企业团体,或经过民主程序推选的、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企业代表组织。

  2.工会方:

  (1)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依法民主推举的代表。

  3.申请时限:

  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4、申请时须报送的材料:

  (1)集体合同一份。

  (2)送审表一份(见附件)。

  (3)送审说明一份(主要内容:双方协商经过、主要议题、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意见等。抬头写主送机关,落款由企业与工会双方盖章,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代表签字)。

  (4)由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建立雇主团体或企业代表组织的相关材料。

  (5)双方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号码、劳动合同期限等。

  (6)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三、审核与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出具《回执》交报送企业保存。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理由退回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报送。

  经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四、材料归档

  (一)经报送审核的集体合同及材料,受理部门的存档管理期限不得少于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集体合同的前月双方应各自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附件

  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

  本集体合同已经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现予报送。

  

  送审日期年月日登记编号:()________

  

  企业方(章)职工方(章)

  

  企业名称_______工会名称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工会性质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工会主席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

  

  

  

  集体合同期限___年属:(1)首次签订(2)续订(3)变更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_____企业职工总数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5号) (三)《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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