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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县开业指导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 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本市户籍的开业者;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
申办手续: 申请人(筹建负责人)应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本市户籍的开业者;从业人员的主体是本市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投入资产总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经营性场所;经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县开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书》、《劳动组织章程》、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2、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并上报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办理认定手续。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返回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返回理由。

  4、市劳动保障局每月两次集中办理认定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副本.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转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转告申请人。劳动组织凭证书在有效期内享受政府对非正规组织就业的扶持政策。

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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