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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区、县职业介绍所(分所)“招退工接待”窗口。
办理时限: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予以处罚。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3、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力登记表》内记载招工、退工日期并盖章。

  *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在网上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www.12333.gov.cn)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所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

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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