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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3、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力登记表》内记载招工、退工日期并盖章。
*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在网上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www.12333.gov.cn)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所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