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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天山路 1800 号 4 号楼开业指导服务大厅 7 号窗口 ( 邮编: 20005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 : 00 — 17 : 30
办理时限: 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 、资本金少于或等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资本金超过 1000 万元,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效果显著的企业,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会审方可认定); 2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 5 人以上(含本数); 3 、当年吸纳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 、已开办的企业和已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企业,除需同时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认定时企业的从业人员(指享受减免税期间企业人数最高的年份)的基础上,当年新安置对象人数须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百分之二十以上。 下列企业不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1 、 新开办企业或转制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又无新的经营业务和生产场所,企业经营项目和主办扶办单位业务雷同; 2 、高科技,投资管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3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4 、专门经营高消费项目的企业; 5 、舞厅、卡拉 OK 、带有卡拉 OK 或 KTV 包房的餐厅、带有娱乐项目的浴场或浴室、游戏活动经营场所及其他特殊行业; 6 、专门从事国际贸易和业务代理项目的企业; 7 、各类中介和咨询机构; 8 、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申办手续: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企业章程(复印件); 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录用安置的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 5 、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 6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 、现有企业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时,对已享受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六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对从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认定年度前三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原从业人员基数按前六年或前三年中企业年末实有从业人员数的最大数为准。对确实无法提供年度会计报表中基本情况表的企业,也可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指定企业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表》并将应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

  3、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受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

办理依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990 年 11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66 号发布) 2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4 年 5 月 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64 号令发布) 3 、《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 [200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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