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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审核
2006年11月24日
 
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全年; 2、答复时限:接教育部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办手续: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规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文件;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市教委审核;
  3、报教育部审批;
  4、经教育部审批同意后,由市教委签发同意开办通知书;
  5、市教委受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每年教职员工、学生的注册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4月15日国家教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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