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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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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投诉受理部门) |
| 受理范围: |
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有关的投诉,包括业务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涉及廉政和违法行为的按其它途径进行。 |
| 权利义务: |
一、投诉方权利: ⒈投诉方可采取来函、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⒉投诉方有知晓投诉处理结果的权利。二、投诉方义务: ⒈向受理方表明身份、联系电话等; ⒉向受理方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说明投诉事项。三、受理方权利:
⒈调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情况; ⒉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四、受理方义务: ⒈保守投诉方的商业秘密等资料;
⒉及时答复投诉方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 |
| 受理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 |
| 投诉电话: |
(021)68563030×12210 |
| 邮编: |
200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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