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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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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
| 权利义务: |
一、行政调处机关的权利:1、进行证据核实与调查;2、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是否中止的处理决定;3、对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要求当事人出具专利检索报告;4、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和受理范围内的其他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二、行政调处机关的义务:1、在收到调处请求书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受理专利纠纷调处后,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3、在调查核实中,对于应当保密的材料,调处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召开调处会;5、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6、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请求人的权利:1、提出专利纠纷调出请求;2、在调处会召开时,提出申请调处人员回避;3、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4、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四、请求人的义务:1、提供真实的证据;2、按时参加调处会;3、及时履行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五、被请求人的权利:1、陈述和答辩;2、在调处会召开时,提出申请调处人员回避;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4、提出中止处理的申请;5、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六、被请求人的义务:1、按时参加调处会;2、提供真实的证据;3、及时履行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 |
| 受理地址: |
成都北路333号南楼9楼 |
| 投诉电话: |
52980378 |
| 邮编: |
2000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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