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
| 办理地址: |
成都北路333号南楼9楼。 |
| 办理时限: |
专利技术合同签订后,转让方或者受中介方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
| 申办对象资格: |
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的有效的专利技术受理通知书或者有效的专利证书的本市单位或者个人。 |
| 申办手续: |
请求认定、登记合同,应携带下列有关资料: 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专利技术合同文本一式五份;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及摘要);
2、 该专利已经授权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3、 该专利申请已受理的,应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
认定、登记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章的"权利转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份; 5、
转让方属在职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须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如专利权已授权超过两年的可免交。
6、
中介方受委托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示该机构的科技经营证书或者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登记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转让方本人办理登记手续。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的认定、登记合同,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对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或者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二周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经审查合同属于既含有技术内容又含有经济内容的,要求申办对象将内容划分清楚并就其中的技术内容重新订立合同后,再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3、经审查合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登记: (1)
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 (2)
对于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权属有争议并且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对专利申请有异议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经受理的;
(3) 合同标的不清或者主要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认定人员指出后不按要求补正的; (4)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5) 合同价款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的; (6)
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失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视为撤回的; (7)
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规定的。 4、当事人对登记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请求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复议。 5、办理职务发明专利技术转让费有关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酬金的审批,由转让方单位持合同登记证明、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转让技术时的相关成本开支核算单,经登记处核定技术性净收入后,签署《上海市技术贸易奖酬金审批单》。
7、
办理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转让费的审核,由转让方或受托的中介方持合同登记证明和受让方出具的验收证明(交付技术资料验收凭证、合同产品样机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证明、或鉴定资料等)由登记处审核,签署《上海市技术贸易奖酬金审批单》。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1995)第133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5)第45号]《关于调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 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项收费20元。 2、 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每项收费40元。
3、 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每项收费60元。 4、
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项收费100元。 5、 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项收费200元。 6、
技术合同成交标的不明确的,每项收费50元。 |
| 办理依据: |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