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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
2006年11月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标准室
办理地址: 上海市民和路154号(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办理时间: 周一、三、四 上午9:00 —11:00 下午13:00—16:00
办理时限: 自确认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复核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制定标准为20个工作日,修订、修改、确认标准为1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咨询期间,产品标准复合时限的计算中止。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范围: 在申报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不包括直接采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申请者资格/条件: 1.注册产品标准所描述的产品应为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定义的二类、三类产品; 2.企业对注册产品标准已完成自行测试验证; 3.注册产品标准应符合相关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写形式应符合国药监械[2002]223号《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药监械[2002]407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的通知》。
办理程序:

  1.受理

  按照规定申报有关资料,详见“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申报资料一览表”。受理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受理通知”。

  2.标准复核

  (1)标准文本在复核过程中需作修改的,由审查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一次性出具“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通知”,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修改。修改期间审理时限中止。逾期不能完成修改的,终止复核审查,重新申报须在3个月后以后提出。企业没有起草注册产品标准能力,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代理申报。

  (2)对于重要的新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如果存在有争议的技术和注册问题,为缩短审查周期,在标准复核以前或过程中,企业可以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提出举行“注册预审(协调)会议”申请,批准后邀请有关的专家、相关专业的审查和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有争议的事项。

  3.标准复核确认

  通过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须加盖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确认。

办理依据: 1.国务院第276号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号令《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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