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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规定申报有关资料,详见“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申报资料一览表”。受理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受理通知”。
2.标准复核
(1)标准文本在复核过程中需作修改的,由审查人员提出修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一次性出具“上海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意见通知”,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修改。修改期间审理时限中止。逾期不能完成修改的,终止复核审查,重新申报须在3个月后以后提出。企业没有起草注册产品标准能力,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代理申报。
(2)对于重要的新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如果存在有争议的技术和注册问题,为缩短审查周期,在标准复核以前或过程中,企业可以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提出举行“注册预审(协调)会议”申请,批准后邀请有关的专家、相关专业的审查和检测人员,共同确定有争议的事项。
3.标准复核确认
通过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须加盖注册产品标准复核章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