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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药注册申请
2006年11月8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办理地址: 普安路189号曙光大厦11楼1106室
办理时间: 每周二、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办理时限:  1、一般于申报资料签收后5个工作内安排对研制及/或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和原始资料的核查;   2、一般于发出《新药注册资料签收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原始资料核查、现场考察以及样品抽样工作,通知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及必要时的质量标准复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及考察报告;   3、药检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书和样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的程序及时限,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辖区内生产、研究单位申报注册的未曾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化药新药及新生物制品,包括新药临床研究申请或新药证书/生产上市申请。 1、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均可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新药临床研究或新药证书;   2、凡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可申请核定剂型范围内的新药生产;   3、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必须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逾期未取得的,其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研制的新药类别,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完成试制工作,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市药监局报送相应的技术申报资料和药物实样(《药品注册申请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a.gov.cn下载);

  2、申报资料经初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市药监局出具《新药注册资料签收单》;

  3、市药监局接收申报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原始资料核查、现场考察以及样品抽样工作,通知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及必要时的质量标准复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及考察报告;

  4、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检所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及必要时的质量标准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检验报告书、标准复核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至市药监局和申请人;

  5、经市药监局审查合格的,由市药监局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新药申请临床研究或新药证书/生产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如下: 新药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临床研究(元) 2500 2500 2500 2000 2000 新药证书/生产(元) 4300 4300 3500 3500 3500 药品审核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核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   4、《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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