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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广告审批
2006年11月8日
 
办理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280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医疗机构及外省市来沪申请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申办手续: 1.《医疗广告申请审核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及有关资料; 4、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民营医疗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6.外省市医疗机构须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外省市来沪直接来本所办理审批手续;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职工医院)须经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初审后前来本所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16号部长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商广字[2003]第7号《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医政(2000)167号《关于加强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沪工商广(2003)第8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出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理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280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医疗机构及外省市来沪申请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
申办手续: 1.《医疗广告申请审核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及有关资料; 4、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民营医疗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6.外省市医疗机构须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外省市来沪直接来本所办理审批手续;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企事业职工医院)须经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初审后前来本所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16号部长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商广字[2003]第7号《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医政(2000)167号《关于加强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沪工商广(2003)第8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出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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