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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程序。
1、申领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1)用户(机主)到就近农机安全监理所领取或从网上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登记表》,并加盖用户印章(个人需加盖私章并在机主栏内签字)。
(2)农用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按《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标准,经就近农机安全监理所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并在登记表上签章,粘贴发动机、底盘钢号拓印后,携带购机发票、合格证、单位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到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领取号牌、行驶证手续。
2、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异动
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过户、封存、启封、转籍、报废须领填或从网上下载《农业机械变更、过户、封存、启封、转籍、报废申请审批表》,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其中过户和转籍的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在年检有效期内。用户(新、原机主)在相应的“机主签章”栏内加盖印章后,凭“申请审批表”、单位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到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手续。
3、申领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1)驾驶员报考条件:
A、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本市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在沪暂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市居民,凭身份证、暂住证
D、身体条件:
a、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b、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c、无赤绿色盲;
d、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e、心、肺、血压正常;
f、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报考程序:
A、领填或从网上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员登记表》,粘贴本人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经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并加盖体检专用章,报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后,经理科考试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学习驾驶证》;
B、经术科学习后约期考试,合格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
4、准驾与增驾
驾驶员的准驾以申请学习机型为准驾机型,包括允许驾驶机型;驾驶员需要增驾时,持本人有效驾驶证,经市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增驾手续,实习期不准办理增驾。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补、换牌证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或驾驶员驾驶证遗失,须分别填写相应的农业机械或农业机械驾驶员补牌、补证表,经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同意办理手续。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因破旧或记录填满,或驾驶证正证有效期到期需换证,本人持旧证(换驾驶证需带照片)到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换证手续。
(二)农机事故处理
1、凡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行驶、作业或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失火等情况,造成人、畜伤亡或机、物损失的,均为农机事故。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处理。特大事故报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协助处理。
2、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由事故方按责任承担。
3、农机事故的责任由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调查认定。
4、农机事故的经济补偿费,按《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5、农机安全监理所经三次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进行裁决。
6、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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