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程序: |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统一代码证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4)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