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
| 办理地址: |
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00——5:00 |
| 办理时限: |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申办对象:本市区域内生产兽药的企业。 (二)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独立的兽药生产区。 |
| 申办手续: |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区(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五)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
| 办理程序: |
(一)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开办报告以及当地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筹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须经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
(二)批准筹建后,参与对企业的厂房设计、车间布局、设备安排审查;
(三)筹建结束后,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兽药GMP验收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预检查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核。
(四)通过农业部GMP验收的企业填写《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符合要求的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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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收费标准: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100元,《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5元。
(二)依据:《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文转发)】 |
| 办理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农业部条2号令)、《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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