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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00----5:00
办理时限: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本市市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获得《兽药经营人员资格证》;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及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设施,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 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 4、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申办手续: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市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及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提出开办申请。 (二)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提出开办申请。 (三)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办理程序:

 (一)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开办报告以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同意后,发给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 
     (三)按规定要求组织验收。合格的,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50元,《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5元。 (二)依据:《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文转发)】
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农业部条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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