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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破碎)企业资质认定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市场流通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913室
申办对象资格: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破碎)业务的,应当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破碎)企业,应当符合商务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办理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布。
办理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报废汽车管理的意见》(沪经场(2002)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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