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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2006年11月7日
 

办理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280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申办对象资格: 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应进行《医疗执业许可证》校验,须向接受其设置和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
申办手续: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应检查考核结果。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39号令《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医政(1997)62号《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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