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开办申请
1)拟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者应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a.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报告;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有关文件;
d.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药学技术人员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的职业年限、拟从事的工作等);
e.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质量管理制度;
f.拟开办制剂室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目录;
g.拟开办制剂室制剂工艺平面布置图及总平面图。
2)市药品监管局在收到完整的开办申请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决定。
2、许可申请
1)申请人应持有市药品监管局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通知书,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的要求完成制剂室建设后,再向市药品监管局申请验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a.市药品监管局同意开办制剂室的通知书(复印件);
b.申请验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报告;
c.对照《医疗机构制剂室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的报告;
d.《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2)市药品监管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