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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许可申请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普安路189号1201室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
办理时限: 开办申请:确认受理2个工作日   审查审批15个工作日   许可申请:确认受理2个工作日   审查审批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具有经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实施,管理制度,检测仪器和卫生条件;   3、持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有关文件。
办理程序:   1、开办申请

  1)拟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者应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a.医疗机构制剂室开办申请报告;

  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有关文件;

  d.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药学技术人员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的职业年限、拟从事的工作等);

  e.拟开办制剂室主要质量管理制度;

  f.拟开办制剂室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目录;

  g.拟开办制剂室制剂工艺平面布置图及总平面图。

  2)市药品监管局在收到完整的开办申请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决定。

  2、许可申请

  1)申请人应持有市药品监管局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通知书,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的要求完成制剂室建设后,再向市药品监管局申请验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a.市药品监管局同意开办制剂室的通知书(复印件);

  b.申请验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报告;

  c.对照《医疗机构制剂室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的报告;

  d.《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2)市药品监管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一级医疗机构)   每证150元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二、三级医疗机构) 每证300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附件);   4、《关于调整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沪价行[2000]第153号、沪财综[2000]第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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