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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
2006年11月7日
 

办理机构: 本市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详见文字材料)
办理地址: (具体详见文字材料)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及经营管理人员,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详见文字材料)
申办手续: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4、旅行社章程。 5、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经营设备证明。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发给《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者在收到《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a、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名称,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b、场地装修; c、人员到位; d、建立各项制度。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辖区内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4)第128号文《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铭牌工本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6年11月28日第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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